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有效防止瓦斯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1、各产煤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遵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把煤矿安全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 政府分管领导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加大煤矿企业隐患整改力度,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进一步落实市、县、区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董事长(矿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各级煤炭主管、煤矿安全监管以及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建兰州市煤炭管理局。七里河区、红古区也要设立煤炭管理机构,永登县、榆中县政府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管理工作。 3、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负安全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工程师在技术上对“一通三防”负全责。同时,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保障措施,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各生产岗位。 二、强化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4、完善煤矿企业内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