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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4
【实施日期】 2005-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权证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和《关于宝钢权证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所重申,会员与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现将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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