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建设平安天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一)《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具体体现《宪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等重要原则,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依据,以维护单位内部工作、生产、经营和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