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
为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原则,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布规程(试行)〉的通知》(署调发(2005)44号)文件要求,经天津海关初审上报,并征求商务、工商等部门意见,海关总署审定通过,本市4家企业符合海关总署“红名单”企业评定标准,被评选为海关总署2004年度“红名单”进出口企业。至此,天津关区共有“红名单”企业10家,并享受有关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红名单”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一)经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