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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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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办发〔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08-24
【实施日期】 2005-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保护农民健康,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改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改厕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改建卫生厕所,是改善农村卫生面貌、减少疾病发生、破除千年旧俗的一场革命,也是一项利民益民的民心工程。旧式厕所不仅使粪便流失,而且污染周围环境和水源,孳生蝇蛆,传播疾病。研究表明:80%以上的传染病是由于厕所粪便污染和饮水不卫生引起的,与粪便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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