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的决定》,把“新阶段、新发展”大讨论的成果转化为全市人民和谐创业的自觉行动,促进九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大开放为纲,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外来投资企业在九江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发挥优势,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进行投资开发。外来投资企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即可办理外贸经营权的备案登记。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市企业以及科研机构、教学机构进行合资、合作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视其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资金到位额、贡献大小,分别按不同比例实行地价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大企业、大项目用地。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开发的将依法收回。 (四)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外来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出口奖励基金,对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等额扶持。大力扶持出口创汇项目、支柱产业项目。对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逐步完善外经贸管理机构,加强对外资引进、设备和货物进出口、结汇、退税、创汇统计的规范管理。 (五)加快招商选资、争取国家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有关部门、企业科学论证,包装一批以工业为主的招商项目,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库,招商选资和建立项目库专项资金打捆使用。凡各县(市、区)引进落户市综合工业园的项目,可以抵引进单位引资任务,落户项目的税收由引进单位和项目落户单位按7:3比例分享(引进单位为7,落户单位为3)。 二、全力推进大工业,力争五年内工业经济总量跃居全省首位 (六)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盘活现有资产,通过靠强联大、破产重组的方式,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推动省属企业重组改制。采取“一厂一策”的方式,支持支柱产业和大中型企业加快发展。 (七)围绕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建材、纺织服装、电力能源、食品加工六大支柱产业,大力调整工业产业结构,注重培植新的支柱产业。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构建我市高新产业集群,到2010年,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重要达到15%;着力培植汽车、船舶制造业,通过做大做强昌河,带动相应配套产业落户,形成汽车产业板块,利用我市沿江临湖的优势,加快造船业的发展,到2010年,汽车船舶产业占全市工业的比重要达到30%;加快沿江产业带中的重化工产业的发展,使其占全市工业的比重达到25%。争取帽子山核电和环鄱阳湖地区风力发电项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