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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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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卫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4
【实施日期】 2005-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夏秋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响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夏秋季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酒吧、舞厅、音乐厅、宾馆等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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