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2005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肉品销售、加工、使用、贮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活的牛、羊、猪、鸡。 本办法所称肉品是指屠宰畜禽的胴体、脏器及其分割产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 第六条 屠宰专供食用清真食品民族食用的畜禽及销售清真肉品,按照有关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试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鼓励在市区设立肉品零售经营场所,实行肉品分割、包装销售。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八条 畜禽屠宰应在依法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