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 求,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