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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适用范围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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