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14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紧张与学校收费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一费制”办法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招投标价格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省上确定并公布的2005年秋季政府采购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零售价格。禁止任何部门强制学生征订和搭售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和资料以及学习用具。 (三)加大教育投入,严禁截留、挪用学校的收费收入。各地要认真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禁截留、平调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三限”政策,借招生之机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乱收费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最高收费限额和择校生比例,确保“三限”政策的公开透明。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及职业高中学费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省级重点高中学费标准的学校名单附后。 四、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一)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二)专升本学生升入公办普通高校,其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升入民办高校(独立本科学院)按民办高校(独立本科学院)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普通高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收费前学校应向物价部门提供其培训计划和生均培训成本等相关资料,具体培训费标准由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普通高校招收的自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每年招生收费前持招生计划、相关培养成本资料和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