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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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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权主要在市、县政府。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下放给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市辖区。

  (二)严禁拆分审批用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要一次性报批该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以上(含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审核、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征地。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补充耕地责任,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自行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因不具备开垦条件而不能自行补充,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将补充耕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凡未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核准投资立项。

  (四)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折算制度,加强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建立全省农用地质量评价体系。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要按等级折算,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共同制定。所有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

  (五)禁止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压低国有土地地价为优惠条件进行招商,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制定的有关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招商引资的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要予以废止。省国土资源厅要依照城镇基准地价,抓紧拟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省统一制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对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之内,不得将开发区的行政管辖范围作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不得借设立各类开发区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扩区突破规划用地。

  (七)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的修改,要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要按程序报批,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得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对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增强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八)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年9月20日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级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国家与省重大能源、水利、交通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实行单列,按项目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的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市、县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九)切实加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审批或实施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耕地占补初步方案缺乏可行性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申报核准或审批时,必须附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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