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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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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  为完善我省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5号)精神,根据江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我们对2002年下发的《关于修订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861号)及《关于疏导江西电网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551号)中规定的季节性电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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