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为完善我省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5号)精神,根据江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我们对2002年下发的《关于修订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861号)及《关于疏导江西电网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551号)中规定的季节性电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5年8月25日<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