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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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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5〕18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5〕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国务院决定于2005年—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0号)要求,我市按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统一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残疾人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等情况,是国情调查和社会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大举措,是贯彻科学执政、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
  残疾人抽样调查牵涉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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