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 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