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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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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目标,狠抓落实。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全面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从体制、机制等层面多管齐下,依法开展综合治理。城市规划区内已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合肥、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安庆、黄山7市,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向所辖县和小城镇及农村推进,并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其他城市要按照《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规定,积极做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试点准备和梯次推进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完善措施,积极引导。各地要尽快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流通的宣传和疏导;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墙体材料的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推广;积极落实各项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措施,注重提高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档次和产业水平,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荐目录,鼓励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合肥等7个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城市的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其取土区内粘土资源枯竭后,不得批准新增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尚未达到禁限期的地区,不得将耕地和林地作为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不得向新建、改建、扩建的粘土实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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