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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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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12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发(2005)10号),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它所有文化投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及个人开放。凡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营性门类,如:艺术演出、演出场所、电影放映业、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文化艺术中介、文化娱乐业、网络文化业、艺术培训业、文物和艺术品业、旅游文化服务业等,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在准入条件上与公有经济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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