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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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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办发〔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的意见

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在市区及县城农贸市场对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制度,现就部分商品实施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按照"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的原则,严格实行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市场准入,管好源头,关口前移,确保商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二到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全市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整合资源,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三、工作方案
  (一)确定实施商品准入的范围、内容、方法与步骤。
  1、范围和内容。
  (1)准入范围。市区和各县(市)城农贸市场内经营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的所有经营户,作为实施商品准入的对象。
  (2)准入内容。
  家禽家畜: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进入市场内上市销售的白条鸡鸭鹅及其冰冻的鸡鸭鹅头、翅膀、爪子等副产品,鲜猪、牛、羊、兔、狗肉及其腌制肉、内脏、冰冻的副产品。
  卤制品:进入市场内上市销售经薰制、炸制、卤制等方法制成的鸡、鸭、鹅、鹌鹑及头、翅膀、爪子等,各种肉类和动物内脏等畜禽产品。
  豆制品:进入市场销售以大豆、绿豆等杂豆为原料,经薰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食用豆类产品。
  2、方法与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31日)。对市场经营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经营户的加工、销售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发动,召开农业、卫生、质量技监、环保、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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