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精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津贴和边远贫困山村缺医少药问题,更好地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村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精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津贴和边远贫困山村缺医少药问题,更好地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村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