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定 (2005年8月25日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市级审计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审计监督是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必要手段;是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效能政府的有力工具;是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经济安全、建立廉洁政府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保障。做好审计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快速、协调、持续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审计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有效解决我市财经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资金管理不善、预算执行乏力、财经纪律松懈、经济效益不高以及部分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审计法制观念,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 3、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把审计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审计工作会议,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审计工作的主要问题。要建立审计局长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让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话动,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和有效性。要全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依法保护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保障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得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