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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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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惠安、安溪、闽侯、连江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建设厅、文明办: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制定的《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自2000年实施以来,促进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现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将实施“畅通工程”纳入各地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规划,充分发挥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实施。从2006年起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联合下发“畅通工程”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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