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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建生态示范区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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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建生态示范区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0年已批准桂林市作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之一。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恭城、龙胜两县通过了全国县级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并获命名。但是,各县创建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个别县重视不够,进展不快。全面启动生态示范区建设,今年要有3-5个县完成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区预验收的工作目标,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任务。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桂林市创建全国县级生态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推动是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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