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轻水污染压力,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和节水型经济,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包括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古城区和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的建成区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二、目标要求 根据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考核指标要求,苏州市区从2005年起争取通过3~4年的努力,到2008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