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9日 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主要是指市场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发生商品争购、抢购,社会出现流言传播等有可能造成价格波动的市场异常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