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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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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8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5]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采矿活动历史悠久,采矿业发展迅速,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矿产资源开采也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凸显出矿产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共同构建和谐平安赣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平安赣州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对滞后,我市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环境保护治理的问题,致使矿山地质环境受到破坏后未能及时治理恢复,成为矿区所在地不稳定因素之一,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创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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