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 (2005年8月26日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赋予本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事项;本自治州内带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自治州党委建议提出的属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并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