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调整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及中省直在鞍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本级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许可项目》和《中省直在鞍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6日 市本级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 一、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一)增加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1.市规划局 2.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公室 3.市运输车辆管理处 (二)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1.市统计局 2.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三)变更名称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1.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原市交警支队) 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增加的行政许可项目 1.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2.爆破工程和控制爆破许可证(市公安局) 3.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市公用局) 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市财政局) 5.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6.封闭公路许可(市交通局) 7.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市运输车辆管理处) 8.城区道路运输站(场)径营许可(市运输车辆管理处) 9.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1.电工进网作业、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市经委) 2.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市经委) 3.文艺作品、宣传报道涉及少数民族重大或敏感问题审批(市民委) 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5.国有林木采伐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