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5〕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权益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市15万多残疾人中,仍有2.98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约占全市贫困人口的30%,他们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有着较大差距,迫切需要予以改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41号)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广开渠道,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工商、税务、民政等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含民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机关、企事业(含国有、三资、民营企业)均要依法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特别是要积极开发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环境保绿、报刊亭、电话亭、公厕管理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1996第37号令和宁政(2003)文75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使该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举办多种形式、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让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增加他们就业和创业能力,改变他们原本参加就业竞争的劣势。对符合省委、省政府闽发(2002)80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并享受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招录优秀残疾人就业,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减免税费和场地、摊点、摊位安排上给予提供方便。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劳动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的残疾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符合当地城镇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给予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又没有就业的残疾人,对其生活困难应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列为低保对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重度残疾人,要做好“五保”供养和收养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投入。 ——对重度残疾人(含盲、智、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和家庭,民政部门要采取救济、补助等措施,在子女入学、治病住院、住房、生活救助、劳动就业、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等方面予以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