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决定 (2005年8月26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1、本决定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被雇用务工的劳动者。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清理和取消涉及对农民工的不合理规定和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限制。要制定有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的相关政策。 3、对农民工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要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4、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简化户口落户的核准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5、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工与现居住地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农民工要就地接受计生、避孕等节育情况检查,各用工单位要具体负责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