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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财综〔2005〕12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5〕124号<BR>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交通局,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商业银行:
  为了改进目前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省级分成上缴环节多,上缴时间慢,上缴操作经常出错误,欠缴严重的状况,确保省级非税收入征收任务的足额、及时完成,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研究决定:改变目前运管费由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后将省级分成集中汇缴入省国库的做法,改为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银行代收后全额缴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系统)按照各级分成比例进行分账处理的办法进行征缴。现就运管费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各级交通部门(深圳地区除外)征收的运管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代收,缴款人可凭交通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上述3家银行广东省境内任何一家网点进行缴费。没有以上代理银行网点或尚未与省交通运政系统连接的镇一级交通部门,由县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向其开出缴款通知书,由其作为缴款人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直接到县级代收网点缴纳运管费。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级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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