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6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议包括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工作评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第三条 评议目的:增强被评议对象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以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评议的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