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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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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57号)精神,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全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全责,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理顺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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