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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 为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结合州本级(含伊宁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现就自治州本级 (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程序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贷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后报伊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备考。
  (二)州、市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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