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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5〕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文山州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字〔200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采购、储存、批发和零售管理由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的指定和准运证的发放以及燃放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州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工商部门在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凡有经营烟花爆竹项目的,应先取得当地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才能给予办理。

  第六条 公共场所、人口稠密区、交通要道路口和重要建筑设施200米内严禁储存、批发、零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其负责人、安全员、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和售货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准上岗。

第二章 行政许可申请与发证

  第八条 烟花爆竹储存、批发经营许可证,在州安监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在县安监部门办理。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有安监部门现场评估意见。

  (三)企业负责人、安全员、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和售货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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