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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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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国税发[2005]185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管理的意见

 

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

  2001年9月份以来,我市金税工程长期高质量地稳定运行,在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监控台、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应用,金税工程在完善增值税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更为显著。为建立金税工程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苏国税发[2005]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金税工程各环节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和维护

  1、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已认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和稽核系统中采集和维护档案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采集(维护)时限:为认定(变更)当日;稽核系统采集时限:为每月5日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导入到稽核系统。市局信息中心在金税稽核预比对之前首先进行档案信息的比对(即:CTAIS系统与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之间、CTAIS系统与稽核系统之间、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与稽核系统之间),并将比对结果(每月8日左右)挂在WGIS/开始/日常工作/税收业务/防伪税控目录下,请各单位在每月10日前做好档案信息的查阅、核对、补录工作。

  2、防伪税控纳税人需要注销、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代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注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然后在征管信息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作其他相关处理。

  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

  1、防伪税控纳税人因两卡损坏、被盗,主管税务机关在重新发行企业开票金税卡前,应采取软盘补报、人工扫描补采存根联等方法,完整地采集已开具未抄税发票数据。报税人员应加强审核,减少差错,防止漏采集存根联信息。

  2、防伪税控纳税人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调出主管税务机关按注销企业规定处理,调入主管税务机关按新办企业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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