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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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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贷款,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南银发[2004]95号文件有关创建信用社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其中袁州区二个社区,其它县(市)至少一个社区,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第三条 成立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员包括劳动就业局(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农信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及社区居委会,工商、税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为协助单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应积极协助指导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每年在社区至少组织一次信用环境建设宣传活动。

  第四条 在信用社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银发[2002]394号和南银发[2004]95号文件有关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若确实无法提供反担保,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免除反担保小额贷款(以下称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工作职责

  ⑴ 利用各种形式,发挥各方力量做好创建信用社区宣传工作,加强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倡导社区居民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意识。

  ⑵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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