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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8-27
【实施日期】 2005-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陕西银监局、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陕西银监局省物价局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拉动全省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房地产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城市住房有效供给不足、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较少、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个别地区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等一些问题。为及时解决上述问题,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实施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既要看到房地产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作用,又要看到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会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严重性。因此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着力做好供需双向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坚决遏制投机性购房,正确引导、适度控制投资性购房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供应体系,努力实现结构基本合理、供求基本平衡,抑制房价背离价值的不合理上涨;同时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予以有效调控,确保全省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市场更加健康。
  二、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在2005年12月1日前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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