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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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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政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7
【实施日期】 2005-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增强经济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中心村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经依法批准的各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在开发区(园区)外,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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