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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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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7
【实施日期】 2005-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江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6人以上的;
  (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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