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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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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8-27
【实施日期】 2005-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依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城镇建设发展,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水平

  (一)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市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所决定的,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只有依法集约用地,才能保障用地”的观念,从实际出发,走内涵挖潜的道路,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充分显化土地价值,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  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制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二)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土地供应计划是政府科学、合理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制度。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统一编制全市土地供应计划,要按工业、商品房、土地出让等土地供应类别和结构确定年度供应计划指标,并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挂钩,优先安排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闲置土地的消化。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单位集资建房、新建办公楼、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的用地不列入供地计划,停批此类项目用地。

  (三)加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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