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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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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基本建设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同时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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