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基本建设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同时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