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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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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机构,强化房地产管理
  为适应“房建、房管、房改、房流”大管理的要求,理顺撤地设市后我市房地产管理的各种关系,市政府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能包括:房地产行业的宏观管理、房屋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旧城改造开发建设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建设、房地产业的计划统计工作、引进外资、技术合作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切实强化对房地产业的组织领导,未成立房地产管理局(中心)的县市应尽快成立,并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执法环境等方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市、县两级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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