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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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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先导作用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认真搞好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布局规划、住宅供应体系规划,年内完成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居住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旧城改造中的住宅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在规划管理中要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1、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得占用绿化用地、体育用地、中小学教育用地等公共用地。
  2、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容积率控制在国标之内。
  3、城市旧城改造要实行街区整体改造,严格控制中心区的小规模开发,禁止零星分散的住宅建设。
  4、小区要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节地、节水、节能。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区位,优先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拍卖中要控制地价,降低住宅成本。
  1.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应由政府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用地事先统一征用,建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储备制度。根据地块、年限、供应对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条件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向开发商供应,这类用地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通过拍卖出让的土地不得给开发商留有遗留问题。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严禁向非开发商供应,严禁炒买炒卖,严禁化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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