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州市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正科以上单位: 《连州市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5日的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省、清远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大会精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优越的环境,更灵活的机制,大力引进、留住、用好人才,促进连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注重政策引才和加强宏观管理。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引进、培养、开发人才的主体,必须增强创新意识,优化内部机制,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推动我市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全方位吸纳各类人才,主要对象包括: (一)硕士以上学位或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以上的人才; (四)专业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的人才。 第四条 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或被辞退,本人要求恢复原身份的(公务员身份除外),经报清远市人事局审批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接转其行政关系,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第五条 推行“先落户、后找工作”的引进人才储备政策。凡本市户籍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专业紧缺的大专学历,愿意来我市工作但暂未落实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接收,并办理入户和人事代理手续。毕业后两年内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可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