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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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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城镇退士兵上岗就业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和《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如何,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法定义务。不允许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无效。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今年仍实行按“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要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濒临破产、倒闭或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范围,安置计划中70%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选择接收,30%的人员由安置部门分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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