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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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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16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配合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7号)和《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安监管字[2005]10号),根据上述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加快各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凡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各地级市可以大中型企业为依托,多方共同投资各组建一支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区域性专业队伍,承担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专业救援和提供本市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有偿救援服务。在国家出台具体标准前,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见附件1)进行组建,并经各地级市安监局考核验收予以确认。按照逐步补充完善的原则,下一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对各市确认的应急救援队伍予以规范。请各市安监局在9月15日前将经确认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名单上报我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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