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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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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3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通行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是指在中心城区(以下称城区)城市道路、街、巷、城市空地等公共场地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占用道路停放的秩序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保障道路畅通、合理规划设置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机动车公共、专用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示、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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