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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进—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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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进—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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