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进—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