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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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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

  根据《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成办发(2005)105号),现就我市推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构建和谐成都,提高城乡居民整体健康保障水平为目标,从2005年9月1日起,在我市19个区(市)县及高新区全面推行少儿住院互助金,以解决广大中小学生、婴幼儿医疗保障问题,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伤、因病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卫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原则。
  三、参与对象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四、参与方式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学校自愿缴费参加。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当年新出生的婴儿,须在满月后的1个月之内,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逾期未参加者,则在次年方可参加。
  五、资金筹集
  (一)个人筹资。
  1.缴费标准:凡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个人,每人每学年度交纳费用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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