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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双清”期间住宅类违法建筑房产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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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双清”期间住宅类违法建筑房产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双清”工作中查处的住宅类建筑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入“双清”范围(1990年4月1日至2003年5月12日)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含商住、办公住宅综合楼)。
  二、职责分工
  市“双清”办:负责初审、档案管理及审查、登记发证和发证后处理的具体转办、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登记发证后对建设单位的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进行用地审查,并就土地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规划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建委:负责对房屋质检手续不完善但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补办质量验收及备案手续。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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